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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)被停職的金門縣金沙鎮長陳其德擔任刑警期間,收受友人新台幣28萬元賄賂協助偷渡,最高法院今天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,褫奪公權6年,全案定讞。
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,陳其德原為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,民國101年8月間,陳其德與黃姓女友人聊天,得知黃的吳姓女兒因案遭限制出境,卻又急著想到中國大陸處理工作,因此索賄28萬元。
101年9月,陳其德確認取得款項後,即安排吳女入住金門縣警光會館,再安排吳女搭乘海釣船偷渡至大陸廈門市小磴島。
吳女成功偷渡不久,因罹患膽囊癌急需返台醫治,透過陳其德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金門縣支會聯繫,以緊急醫療救援方式經小三通管道入境金城鎮水頭碼頭,移民署發現吳女無出境紀錄,偷渡犯行因而曝光。
陳其德否認收賄,辯稱是黃姓女子的還款。最高法院認為,全案事證已調查明確,陳其德觸犯收賄罪,考量他久任公職卻貪圖私利收賄,深辱官箴清譽,犯後飾詞狡辯,還企圖與黃女串證隱飾犯行,判刑11年定讞。(編輯:張銘坤)10706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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